查看经济部登记处的文件 N S01:0045284/2003 和法律 N 24,144、N 25,152 和 N 25,561,以及考虑到根据国家宪法第 76 条的规定,第 N 25,561 号法律第 1 条宣布社会、经济、行政、金融和外汇事务进入公共紧急状态,并将该法律所包含的权力授予国家行政权力,截至2003年12月10日,根据以下基础:着手重组金融、银行和外汇市场体系;恢复经济运转,改善就业和收入分配水平,重点是区域经济发展计划;为可持续经济增长创造与公共债务重组相适应的条件;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受上述法律第 2 条规定的新交换制度影响的债务重组。上述法律的第五章——关于所有权的交换——规定,在法规不时规定的期限内和按照规定的方式,国家行政权力将安排必要的措施,以进行国民所有权的交换。和已获得的省级证书,在与所有省级管辖区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货币的替代品。2001 年和 2002 年前几个月为避免危机深化而发行的具有省级流通准货币特征的省级证书,源于 2001 年国家层面的决
的产权在流通,则采取必要措施,使上述剩余产权的取消权无效,并颁发替代省级头衔,2006 年到期。参与救助的公共证券被雾化在几乎整个国家领土上的私人持有人和金融实体手中,这就是为什么必须选择一种具有透明度、保证有效程序且易于实施的方案的原因。如果在短时间内制定了该计划,那么适当的做法是通过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与经济部协调进行的公开招标机制来开发它,同时不妨碍授权该部建立和实施实施一项特别程序,其中 电报号码数据 包括省级头衔小持有者的情况。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组织章程第 3 条规定“阿根廷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主要和基本使命是保护货币价值”,其权力之一是监管“经济中的货币数量”并规定“根据现行立法制定货币、金融和兑换事务的规则”。该计划的实施对于充分遵守上述组织宪章第 30 条的规定也是必要的,该条规定“银行专门负责阿根廷国家纸币和硬币的发行,而不是阿根廷国家的其他机构”。国家政府、省政府、市政府、银行或任何其他机构都可以发行纸币或金属硬币或其他可以作 为货币流通的票据。”上述组织章程第 18 条规定,银行可以“出于货币和外汇监管的目的,以市场价格、现金和定期业务买卖公共证券、货币和其他金融资产”。
证券的价格参考框架阿根廷共和国。该国正在经历的严重经济和金融紧急情况构成特殊情况,无法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制定法律的正常程序。经济部法律事务总局已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本措施是利用《国家宪法》第 99 条第 3 款赋予的权力颁布的。因此,阿根廷国家总统在部长令总协议中:第 1 条 - 制定货币统一计划的目的是撤销符合第 N 25,561 号法律第 12 条规定特征的省级头衔,并用法定货币的国家货币取而代之,适用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卡马卡、科尔多瓦、科连特斯、查科、恩特雷里奥斯、福尔摩沙、拉里奥哈、门多萨和图库曼。第 2 条 - - 经济部有权通过金融管理系统协调机构发行“2011 年 2% 比索国家政府债券”,财务条件详述如下,名义价值最高相当于比索六十亿八亿(6,800,000,000 美元)将用于货币统一计划。上述问题将符合下列一般条件:一、发布日期:2003年4月30日。二. 有效期:2011 年 4 月 30 日。三.期限:八 (8) 年。四.发行和支付货币:比索。V. 摊销:将按八十四 。
|